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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过多过滥须警惕
2005-3-21       光明网
    展会扎堆质量难保 

    中国贸促会日前发布的《2004年中国会展经济年度报告》显示,2004年全国90个展览馆共举办展览会2467个,举办展览会最多的5个省市依次为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四川。在展览会数量急剧增加的同时,该报告也注意到重复办展现象 有些展览会主题不明确,相同类型的展览会过多过滥,重复办展是比较普遍的问题。 

    有这么一句话现在最被会展业人士津津乐道 在一个城市办会展尤其是商业性会展,就如同一架飞机在头顶上撒钱。人们从会展中看到了巨大的商机,各地纷纷将会展业列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各种会展顿时遍地开花,出现了“日日有展”甚至“一日多展”的局面。一些地方政府投巨资兴建新展馆,力求打造“会展之都”。 

    商务部研究院沈丹阳研究员指出,“政府主导型展会”泛滥,是导致目前商业性展会“过热”的重要因素之一。全国由各级政府机构主办、承办的各种商业性展会有多少,恐怕谁也说不清。但有一点可以说得清,此类展会除“广交会”等少数外,几乎都是低效 效果差、效率低、无效益 的,绝大部分需要由地方财政在后面“买单”;更严重的是,过去此类展会一般都属综合性,如投资贸易洽谈会、经贸洽谈会、博览会等,但现在一些如汽车展、礼品展、电子展等专业展会,政府也大量介入主导。 

    中国展览馆协会秘书长王云民认为,尽管中国的展览业发展迅速,但尚属弱势产业,由于商业性展会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所以政府过多办展造成了失控局面。对此,有人建议政府应该从商业性展会中退出来,交给商会、协会或中介组织管理。政府退出办展只是一种观点,但展览业市场化发展明显滞后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恶性竞争缺乏品牌 

    专家指出,展览业是一个规模经济效应明显的产业,当一个展览会达到一定规模时,收益增加的比率要大于展览生产要素投入的比率,因此,会展业的发展要特别注意树立品牌意识。而目前的情形是“小、散、乱”现象突出,缺乏有规模、上档次的会展品牌。 

    商务部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03年底,全国主营展览组织业务 主办或承办 的专业展览企业或会展企业已有3000家左右,但其中有能力独立组织展览活动或拥有品牌展会的企业只占很小比重。 

    展会扎堆的情形在大城市十分突出。北京是全国举办展览会最多的省市,2003年北京共有392个展览会,其次是上海,有348个展览会 2002年北京为481个,上海为338个 。展览会之间恶性竞争,甚至出现了在一个城市同期举办数场内容几乎完全相同的展会的情况,展开“近身肉搏”,而其中许多展览的规模都在1万平方米以下。我国展览会和展览公司数倍甚至是数十倍于国际上的展览强国,但整个展览产值规模却不及人家几分之一。过度竞争使得许多的公司和机构把大部分资金和精力都放在了拉展和拉参展商的事情上,而无暇顾及对展览专业观众的组织和对参展客商的服务,导致展览效果大打折扣。 

    另外,展览业的从业企业、从业人员素质也有待提高。从行业组织结构看,与庞大的展馆数量相比,组展商、搭建商、物流公司等服务于展览产业的公司发展相对滞后。虽然数量不少,但公司普遍规模不大,竞争实力不强,形成了整个展览市场低水平的过度竞争,严重影响到中国展览产业的发展。 

    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展览部副主任王健认为,一个展览主体的核心价值不在于有一片好场馆,而在于有好产品、好技术、好品牌、好服务等。这是一个综合性的因素,过去我们做得不够,认识也不足,导致展览主体的核心价值没有充分地体现。 

    宏观管理刻不容缓 

    商务部研究院沈丹阳研究员认为,加强对目前会展业的宏观管理急需做好三件事。第一是必须明确全国会展业发展的主管部门。第二是这个主管部门要知道所谓“主管”并不是去管审批,去做具体的商业性会展活动或本应由中介机构做的事,重要的是要尽快牵头进行系统的统计、规划、调研,并在此基础制定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宏观政策,例如,拟订一个会展业发展的规划,制定展会、办展企业和展览场馆的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办展主体的行为和办展手续等。第三,也是最重要的,要抓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非市场行为的控制与管理。会展活动既然是经济活动,就一定要按市场规律和规则办事,否则市场就会处于混乱和无序发展状态,就不会得到真正的健康发展。我国的商业性会展由于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的大量介入而产生了背离市场规则的扭曲行为,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就显得尤其必要。当前,会展市场出现的重复办展、低水平办展,“假、大、空”展满天飞,会展设施大量重复建设,既与政府对商业性会展的管理不力有关,又与政府机构大量直接介入该类会展,直接主办、直接组织、直接补贴,有很大关系。因此,在制定的相关法规中应明确规定,要严格限制政府直接拨款建设商业性会展中心,严格审批政府部门直接参与举办商业性会展活动。

(责任编辑:李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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