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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市场让路并不彻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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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29 中国聚合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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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政府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新出台的《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办法将在5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最引人注目的地方在于:规定今后除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政府批准外,上海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主办或者承办经营性展览。 政府机构主动退出展览市场,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而且也是国内第一次通过法规的方式来明确限制政府举办经营性的展览,上海市的这一做法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同时,这一办法的可操作程度与实际作用也引起了展览界的争议。 有积极意义,但内容笼统 《办法》规定,今后除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政府批准外,上海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主办或者承办经营性展览;并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采取或变相采取行政干预手段要求企业参展。 对此,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表示,鉴于举办展览主要是盈利性行为,政府部门应当转变政府职能,逐渐从该市场行为中退出,让市场主题成为展览业竞争、发展的主角。因此《办法》才明确限制了政府部门和机构办展。 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秘书长龚维刚认为,这是政府自己对政府办展问题的一次明确的角色定位,“虽然政府不可能马上就从政府办展中完全退出,但这个《办法》起码对政府一些部门将来办展有了一定的限制”,他同时也承认,这一办法的实施不可能一步到位。 对于限制政府部门和机构办展的规定,上海师范大学会展管理系金辉认为,这一规定仍然太笼统。“虽然政府明确了限制政府部门和机构办展,但在《办法》中还是留有政府办展的极大空间,即只要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政府批准,政府依然可以办展。从这个角度讲,政府要真正退出经营性展览,尚需时日。” 商务部研究院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应丽君表示,政府作为一个公共行政部门,在展览业中的角色可以是主管部门,可以协调,可以规划一个城市的展览业发展方向,但承担具体的展览,尤其是经营性的展览,将会对展览业的有序发展起到消极的作用。相反,行业协会应该更多地承担起这种作用,但行业协会的这一功能和作用在《办法》中却是一个欠缺,《办法》中只提到展览行业组织应当在展览活动中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和自律作用,但并没有任何具体的规定和明确的要求。 有协调规定,无协调原则 为了避免展览“撞车”,《办法》还设立了国际展览审查的协调机制。《办法》规定,上海市外经贸委以及市科委、市教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完成审查后的15日内,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工商局。《办法》还要求,上海市外经贸委应会同其他展览项目审批部门,编制次年的《年度国际展览名录》,并及时在上海网站上予以发布。 “这样基本上可以避免展览撞车”,焦扬如是表示。然而一位外资展览公司的老总(不愿透露姓名)却并不这样认为。他表示,在现有的《办法》中,并未明确协调的原则。“展览项目的协调本来就是希望提高品牌展览的质量。在各部门对展览项目进行协调时,虽然要考虑历史因素,但最主要的还是应该考虑品牌在国内国际上的发展情况。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协调原则,《办法》最后可能不能起到保护优秀的作用。”他认为这是外资展览公司比较关心的问题。 同时他表示,《办法》虽然从项目的上报和审批以及协调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但还是留给了他们一些遗憾。“海外展览公司已经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独立注册,成为主办单位,但在《办法》中,我们还是不知道我们可不可以报批成为主办单位。要知道,我们现在一般都是通过别人来报批或者买批文来做展览的。”他明确告诉记者,他们更希望《办法》中能明确外资展览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然而这一《办法》中并没有涉及。 《办法》实施可能催生新的展览评估机制 3月23日下午,在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组织下,上海各大展览公司的老总们坐到了一起,讨论建立一个展览评估机制。 “这就是《办法》)出台的直接效果,以前外经贸委有自己的一套评估办法来审批项目,但并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当展览发生‘撞车’时,而各个展览的来头又都很大时,根本无法协调。”上海市国际展览公司总裁唐贵发告诉记者,现在他们有可能遵循《办法》的规定来建立一个透明化的公开化的评估机构。 在唐贵发看来,《办法》对企业的最大作用就是可以保护品牌展览。“一些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小项目,利用政策空间来扰乱市场,从而影响了我们整个展览市场的国际形象。而《办法》明确了对国际性展览的审查机制,并对违反相应条例的行为处以罚款,虽然额度不大,但其对企业商誉的消极影响,还是值得企业注意的。” 龚维刚告诉记者,一旦《办法》开始实施,行业协会就准备开始对上海市的国际性展览会进行评估。“我们会采取发证的方式,来给企业一些优惠,如本来一年一次的报批,通过我们的评估后,可以几年不需要报批,我们也可以让企业打出‘上海行业认证’的牌子。这样,我们就可以对上海的展览业中好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保护,对差的进行淘汰。”据龚维刚透露:这一评估方案目前正在上海七个委办的认定当中。
相关链接 《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 ★明确以展览主办单位为主体的责任制度。《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展览审查手续的单位或者发布招展信息的单位为展览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办法》还对擅自举办国际展览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从明确招展信息发布主体、要求招展信息内容真实、限制展览事项随意变更等方面对招展办展行为进行了规范。 ★限制政府部门和机构办展。《办法》规定,除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主办或者承办经营性展览并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行政干预手段要求企业参展。 ★建立展览项目审查的协调机制。为解决展览“撞车”问题,《办法》设立了国际展览审查的协调机制,即对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本市有关部门审查的展览项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按照程序履行各自审查职责的同时,对国际展览项目审查进行协调。 展后炮 有雷声更要有雨点 《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主办或者承办经营性展览,这在全国尚属首次,尤其是规定各级政府不得采取或变相采取行政干预手段“强迫”企业参展,更是深得人心之举。 中国展览业虽然近年来市场化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但从总体看,目前依旧是改革严重滞后的少数领域之一。不少政府机构通常以强调展览会的“外部经济性”为由,或者给予展览会各种形式的财政补贴,或者直接以主办者的身份投资展会。这种政企不分的状况,不仅导致了政府主办的展会缺乏长期发展的机制保障,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抑制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发育。 上海市政府率先从自身开刀,禁止各级行政机关主办或者承办经营性展览会,可谓开明之举,是推进我国展览业市场化改革的制度创新。但是,这些规定能否落到实处,上海会展业能否从此走上相对规范的市场化发展轨迹,目前看来,还需要保持谨慎的乐观。 这是因为管理办法虽然对上海市政府管辖的行政机关主办或承办展览会进行了明确限制,但同时对“国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规定了“特别批准权”,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没有对如何约束自身权力等问题做出明确解释的情况下,这一办法究竟能够给会展市场带来什么,办法究竟意味着“收权”还是“放权”,人们对这些问题只能存在众多的猜疑。 另一方面,从政府主办的许多知名展会的发展历史看,这些展会品牌的形成不仅倾注了政府大量心血,而且也沉淀了大量财政资金,如果一纸公文就可以让政府退出,其中是否意味着还有众多的产权关系没有厘清呢? 有雷声更要有雨点,强调效率的同时也要兼顾公平。上海市开全国各会展城市之先河,率先改革政企关系,力图构建更加市场化的微观办展主体,无疑值得称颂。但是,在这一过程中,通过怎样的机制才能确保“市政府”特别审批权的公平性以及如何实现展会主办权让度过程中展会产权的合理划分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依旧是摆在我们面前悬而未决的重要课题。 作者为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会展管理系主任 展前参谋 出国参展准备需知 多渠道选展。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展览会资料,这是作出正确抉择的有效保证。有关博览会的资料可向各主办机构索取,行业杂志和因特网上也会有详细的介绍。 提前一年做好参展计划。德国商家的计划性是世界闻名的,一位德国展览公司的负责人建议:一切计划要在一年前做好。他认为,中国参展团一般计划做得较迟,再加上其他种种原因,参展消息到达对方时,已嫌太晚。 展品要适宜可销。据科隆家电展览中心的统计,到德国观展的客商72%寻求新产品,所以不要展示过时产品。为了确保产品“适宜可销”,参展前的市场调查非常重要。 要把资料准备充分。据悉中国赴德参展的企业中,普遍存在资料准备不足的问题。一些厂家甚至对产品的介绍只有三言两语,并且不配外文翻译,往往把整理资料的工作推给组织方,这样一来,不仅耽误了时间,而且临时的翻译有时很难完全表达厂家的意图。 宣传材料要印刷精美,版式设计要方便阅读。参加一个大型的国际专业展览会,企业的宣传策划可以反映出一个企业的综合素质。而且,一定要准备充足的名片,参展人员名片应以中英文印制,数量以每日50~100张来准备。 布展要强化形象设计。在展位的设计和装修方面,出国参展的中国企业需要调整一贯以产品代替展品的做法,改变产品堆砌的展出方式,加强公司的形象设计。国外大公司的展位一般都花费几万美元甚至更多进行装修,配上录像机、大屏幕投影机、电脑、鲜花、绿色植物和小礼品,显得气派、庄重、温馨,容易给参观者留下深刻印象。 目标客户要事先约定。可向公司现有客户邮寄邀请信或通过E-mail通知,同重要的客户约定见面时间,以加强业务联系。一位经常出展的专业士建议,中国出口商应在展前有意识地邀请目标客户参观自己的展位,从而避免展览会上自己的展台门庭冷落的情况,力争给目标买家留下较深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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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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