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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采购国产设备政策遭冷遇 车界受影响微乎其微
2010-4-22 来源:人民网-《中国汽车报》
关键词:坐标测量仪 汽车尾气在线分析设备 真空塑型机

   去年10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令)。据此,今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应细则,发布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通知。日前,记者对该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总的来说,目前该政策在汽车界的影响微乎其微。
   
    ■  内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享受同等待遇

    财税[2009]115号令的核心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免征进口税收,根据其设立时间,在分别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进口研发设备免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二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内、外资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为了更好地利用国外先进技术,提升汽车研发水平,我国一直大力支持引进国外先进研发设备。1996年、1998年和1999年,我国多次出台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时,对符合规定的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根据2007年财政部、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44号令和45号令规定,符合条件的内资科研院所和研发机构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但是,内资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在税收政策上与外资企业有所区别。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施行全面的增值税转型,所有企业购买设备的进项增值税都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进行正常抵扣。同时,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助理秘书长杜芳慈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说,对外资研发机构来讲,这个政策只是对过去政策的恢复。但是对内资研发机构来讲,这是一个全新的政策。意味着,在采购国产设备上,内资和外资研发机构的税收待遇相同了。”

    ■  适用设备不多  价值不大

    财税[2009]115号令规定的使用设备清单范围中,包括三大方面共24个种类。虽然这个政策不是针对具体某个行业制定的,但汽车业界人士认为,汽车行业适用该政策的设备不多、金额不大,而且还有一些方面不太明确。
    长安汽车工程研究院院长朱华荣告诉记者:“我们的研发设备大部分是进口的,采购的国产设备本来就不多,适用于这个政策的就更少了。比如车门试验设备,底盘车身强度试验都可以采购国产的。但这些设备价格不高,所以退税的金额不多。”
    长安汽车工程研究院实验检测所副所长田勇给记者算了一笔细账:“我们新一轮的研发体系建设时间是从2007年到2010年。我们研发设备总投资5亿~6亿元,采购国产设备的金额不到十分之一,只有3000多万元。这个政策的执行期很短,只占我们新一轮建设期的一半,最终的退税金额可能不到100万元。”
    除此之外,田勇还指出这项政策有几个地方不明确:“文件中对国产的范围没有界定。比如,我们需要的零部件传导抗骚扰试验台,其核心部件是进口的。如果这个算国产设备,那就是我们采购国产设备中金额最大的设备了,大概需要200多万元。”
    除了对国产定义不明确外,田勇还指出适用设备清单也不太明确。他说:“我们前期采购和将要采购的一些国产设备中,有一些可以往适用设备清单中的1.4、2.1、3.4等多达10项上靠。但文件还不太明确,到底能否靠得上,我还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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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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