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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诚聘海内外优秀人才
2014-09-04  来源:中国聚合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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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范有序地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校工作,提升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我校研究教学型高水平大学的建设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的原则: 
 
(一)明确目标。引进人才应当满足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要求。学校和各学院或者教学部(以下统称学院)应当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地制定人才引进计划。 
 
(二)突出重点。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和具有一级硕士点以上的学科应当重点引进学术带头人以上层次的人才。学校决定重点发展的学科以及社会急需、师资相对紧张的学科以及专业,应当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工作的力度。 
 
(三)优化结构。引进人才应当注重年龄结构、学科结构和学缘结构,主要从具有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者研究机构学习或者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引进。 
 
(四)注重素质。引进人才的素质应当与建设研究教学型高水平大学及其高层次学科建设、高水平科学研究和高素质人才培养的的要求相适应。应当特别注重引进人才的科学素质、人文素质和综合素质。 
 
第三条 除聘用协议约定的外,引进的人才应当全职来我校工作。 
 
第二章 人才引进的范围和条件 
 
第一节 人才引进的范围 
 
第四条 人才引进的范围包括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优秀博士。 
 
领军人才是指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和重要国内影响的科学家。 
 
学科带头人是指学术水平高,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知名专家。 
 
学术带头人是指学术水平较高,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 
 
优秀博士是指学术业绩比较突出的博士。 
 
第二节 引进领军人才的条件 
 
第五条 引进的领军人才,年龄一般应当在60周岁以下(院士除外),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科学院或者工程院的院士。 
 
(三)近五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或者全国高校人文社科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四)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第一层次人选。 
 
(五)其他业绩特别突出、具有重要影响的科学家或者专家。 
 
第三节 引进学科带头人的条件 
 
第六条 引进的学科带头人,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第二层次、“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级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二)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 
 
(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获得者,973项目首席专家,国家重大项目主持人或者首席专家。 
 
(四)近五年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社科奖励一等奖或者教育部高等学校科技、社科二等奖的专家。 
 
(五)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Science》或者《Nature》发表论文并且具有重要影响的学者。 
 
第四节 引进学术带头人的条件 
 
第七条 引进的学术带头人,一般应当具有教授职称并且获得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八条 引进的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类学术带头人,近五年的学术业绩应当满足下列条件的(一)项,并且满足(二)至(四)项中的两项: 
 
(一)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社科项目或者科技项目。 
 
(二)以第一作者在CSSCI核心库来源学术期刊(以下简称CSSCI期刊)发表论文12篇以上,其中1篇以上是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二类以上的学术期刊(以下分别简称二类期刊、二类以上期刊)的论文;或者以第一作者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人文科学为3篇以上);或者以第一作者在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一类学术期刊(以下简称一类期刊,SSCI、AHCI收录学术期刊论文视同一类期刊,下同)发表论文2篇以上(人文科学为1篇以上)。 
 
(三)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类奖励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二等奖获得者前二名、三等奖获得者第一名。 
 
(四)以第一作者在我校认定的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2部以上。 
 
第九条 引进的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类学术带头人,近五年的学术业绩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并且满足(二)至(四)项中的两项: 
 
(一)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科技项目。 
 
(二)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10篇以上(数学科学为8篇以上,工程技术科学为6篇以上);或者以第一作者在本领域国际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工程技术科学为2篇以上);或者以第一作者在本领域国际顶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二等奖获得者前二名、三等奖获得者第一名,或者国家级科技奖励获得者。 
 
(四)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 
 
第十条 获得政府奖以外的具有较大社会公信度的奖励,可以视同政府奖相当级别的奖励。 
 
具有较大社会公信度的奖励应当经过学院学术委员会初步认定,报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对于长时间在国外工作的优秀人才,重点考察其学术水平,可以放宽对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以及省部级以上奖励的要求。 
 
对单项学术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以适当放宽对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对符合引进学术带头人条件,年龄在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博士,可以享受学术带头人的待遇。 
 
第五节 引进优秀博士的条件 
 
第十三条 引进的优秀博士,一般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应当在40周岁以下。具有教授职称的,年龄可以放宽到45周岁以下。 
 
(二)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第一和最高学历的毕业学校或者研究机构至少有一个是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者研究机构。 
 
(三)外语水平高。英语水平,CET(全国大学英语考试)六级考试425分以上,或者TEM(专业英语考试)八级考试合格,或者PETS-5(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考试合格,或者IELTS(雅思)6.0分以上,或者TOEFL(托福)500分以上(或者IBT 80分以上),或者以第一作者在国际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英文)。其他语种参照英语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引进的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类优秀博士,近三年的学术业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以第一作者在CSSCI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人文科学为3篇以上),其中1篇以上是二类期刊论文;或者以第一作者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者在一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第十五条 引进的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类优秀博士,近三年的学术业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4篇以上(数学、工程技术科学为3篇以上);或者以第一作者在本领域国际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者以第一作者在本领域国际顶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第十六条 对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者近三年学术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博士,可以适当放宽对基本条件的要求。 
 
对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优秀博士,可以适当放宽对发表论文的要求。 
 
对学校师资紧缺专业急需的优秀博士,在重点考察本人的基本素质、个人发展潜力后,可以适当放宽对学历和发表论文的要求。 
 
对国外高水平大学毕业的博士,可以放宽对发表论文的要求。 
 
第十七条 对引进优秀博士发表的学术论文,允许其中一篇论文的第一作者为导师,本人为第二作者;允许其中一篇论文为正式录用但尚未发表的论文。但是以上条款中对论文只有一篇要求的,本人应当是第一作者。 
 
第十八条 学术业绩的类比: 
 
(一)主持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者教育厅重点科研项目可以类比于2篇SCI、EI收录论文或者CSSCI期刊论文。 
 
(二)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发明专利可以类比于2篇SCI、EI收录论文;作为第二完成人获得1项发明专利可以类比于1篇SCI、EI收录论文。 
 
(三)1篇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论文可以类比于1篇CSSCI期刊论文。 
 
(四)1篇二类期刊论文可以类比于2篇CSSCI期刊论文;1篇国际重要学术期刊论文可以类比于2篇SCI、EI收录论文。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待遇 
 
第一节 科研启动费、安家费和工资津贴待遇 
 
第十九条 对引进的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学校提供安家费、科研启动费(含条件建设费),具体标准根据学校当年实际情况面议。 
 
第二十条 引进的优秀博士享受下列待遇: 
 
(一)科研启动费,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3万元,自然、工程技术科学类博士5万元。 
 
(二)安家费15万元。 
 
(三)工资和津贴享受所在学院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的国外高水平大学毕业的博士,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节 配偶安置 
 
第二十二条 对引进的领军人才的配偶,如果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尊重本人意愿并且结合学校实际,可以在校内安排工作。特殊情况另行协商。 
 
第二十三条 对引进的学科带头人的配偶,如果年龄不满50周岁的,尊重本人意愿并且结合学校实际,可以在校内安排工作;如果年龄在50周岁以上,可以以聘用制方式在校内安排工作。特殊情况另行协商。 
 
第二十四条 对引进的学术带头人的配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安置: 
 
(一)如果为全日制本科毕业或者具有科学硕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能够在校内以竞聘方式落实接收单位的,按照有关程序考察、体检合格,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予以聘用。 
 
(二)如果没有工作且不能在校内安排工作的,实行货币安置,即在六年内(含六年)每月发放1500元生活补贴。对于六年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活补贴发放到法定退休时间。 
 
第二十五条 对引进的优秀博士的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安置: 
 
(一)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能够在校内落实接收单位的,按照有关程序考察、体检合格,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予以聘用。 
 
(二)具有全日制科学硕士学位,并且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第一或者最后学历毕业学校或者研究机构至少有一个是高水平大学或者研究机构,年龄在35周岁以下,能够在校内以竞聘方式落实接收单位的,按照有关程序考察、体检合格,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予以聘用。 
 
第二十六条 对引进的人才,只享受一次照顾性安置配偶的待遇。 
 
第四章 人才引进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人才引进程序包括制定人才引进计划、发布招聘信息、受理、审查和初步考察、考察、审批、体检、签订聘用协议、办理有关手续等。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编制和岗位情况等,制定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于每年5月送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全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于每年6月提出下一年度学校人才引进计划,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学校于每年7月公布下一年度学校人才引进计划。 
 
第二十九条 学校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报上级部门核准后,在湖南省人事编制网以及我校网站发布公开招聘信息。 
 
第三十条 人事处和各学院应当根据人才引进计划积极联系和物色拟引进人员,受理拟引进人员或者应聘人员的申请。 
 
受理时应当获取拟引进人员或者应聘人员下列材料: 
 
(一)本人简历(从大学至应聘时,时间不间断)以及家庭成员简况。 
 
(二)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证书复印件。 
 
(三)反映本人学术水平或者工作能力的佐证材料。应聘的博士还应当提供导师的推荐信。 
 
人事处受理的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应当及时送相关学院。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应聘人员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且进行初步考察。与拟引进的人员商议制订聘期研究工作计划(含年度工作目标)。学院提出拟引进的建议,连同其他相关材料送人事处。 
 
人事处对拟引进人员是否符合引进条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进行考察的决定。 
 
对不满足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所列引进优秀博士必要条件,而学院准备引进的博士,应当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其学术水平进行认定,经过学院党政联系会议研究,提出建议,送人事处,人事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才能进行考察。 
 
第三十二条 对于拟引进的领军人才,由人事处会同学院进行考察,并且与本人就引进待遇等事宜进行协商,形成考察意见(含引进待遇)。 
 
第三十三条 对于拟引进的学科带头人或者学术带头人,由人事处和学院分别组织有关专家,以学术报告、座谈会或者试讲等方式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其组织、领导团队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分别形成考察意见,分别报人事处和学院。 
 
第三十四条 对于拟引进的优秀博士,采取以学校统一组织的定期集中考察为主、不定期分散考察为辅的方式进行考察。 
 
人事处于每年3月第二周周五、4月第二周周五和11月第二周周五前后组织三次集中考察。由人事处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分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科学组成四个考察组(每组7到11名专家)。考察组通过试讲等方式对拟引进博士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考察,以实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考察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将考察意见的副本(不含专家个人投票的信息)送相关学院。 
 
在集中考察以外的时间,可以采取分散个别考察的方式进行考察。人事处和学院分别组织有关专家,以学术报告、试讲等方式,对拟引进的博士进行考察,分别形成考察意见,分别报人事处和学院。 
 
第三十五条 必要时,人事处或者学院可以通过外调等方式,对拟引进人员进一步进行考察。 
 
第三十六条 考察后,学院学术委员会对拟引进人员的学术水平、业绩以及业务能力进行审议,提出建议意见;学院党政联系会议进行研究,作出学院是否引进的决定,连同学院考察意见等相关材料送人事处。 
 
人事处综合学院意见、学校以及学院专家组考察意见等,提出建议意见(含引进待遇),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校长办公会议作出是否引进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人事处组织校长办公会议同意的拟引进人员到湘潭市中心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引进。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与引进人员签订聘用协议。聘用期限一般为6至8年。聘用协议中应当包括聘期研究工作计划。 
 
第三十九条 人事处负责办理引进人员的调入、聘用等手续,兑现待遇。 
 
第五章 考 核 
 
第四十条 学院应当依据引进人员的聘期研究工作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对引进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送人事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聘期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聘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视情况降低引进待遇,或者追回已经兑现的部分或者全部引进待遇,或者解除聘用协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将人才引进和稳定工作的情况作为学院目标管理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学校对在人才引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与个人进行奖励。 
 
第四十三条 学校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用于兑现引进人才的待遇。 
 
对引进的领军人才,由学校负责校内津贴;对引进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优秀博士,由学校负责第一年的校内津贴。 
 
经学校同意来校洽谈的人员,来校工作后,学校报销一次洽谈时的往返路费。 
 
第四十四条 引进人才的住房由学校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和管理。人事处在引进洽谈过程中应当及时与房产管理部门沟通。引进人员报到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及时落实公租(周转)住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从本校毕业的博士中选拔优秀博士留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参照引进优秀博士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湘潭大学人才引进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湘大人发〔2005〕12号)同时废止,其它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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