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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高校章程16年难产 教育部拟定新规促依法治校
2011-08-17  来源:中国聚合物网
教育部近日拟定《高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草案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在高校内部征求意见。据悉,该暂行办法已历经几次征求意见,有望今年9月出台并实施。
 
章程可以说是高校的“宪法”,而制定章程早在1995年实施的教育法中就有明确要求,但是至今全国2000多所高校只有十几所制定了章程,包括清华北大在内的更多高校仍在起草、酝酿阶段。
 
章程要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章程主要解决的是权力来源的问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高校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需要章程来回答。”
 
记者看到,暂行办法规定,章程是高校依法实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高校应当依法、依章程规范学校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并接受监督,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以章程为依据。
 
章程应当体现自主管理的原则,健全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保障与监督机制,反映和巩固学校在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等方面的特色。
 
暂行办法还规定章程应当科学设计学校内部组织结构、规范权力运行规则、合理精简管理职能、促进学校内部体制改革,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
 
章程应当包含高等教育法规定事项,如办学宗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在办学自主权上,暂行办法规定,章程应当规范以下事项的基本原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如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制定学校规划以及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等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章程还应该规范和完善学校内部决策机制,以及学术管理机制、民主管理机制。
 
此外,在制定上,章程还要经过公开讨论,要征求教职员工、学生以及有关各方的意见,并报送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讨论,之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最后提交学校领导机构审定。
 
地方政府举办的高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本科层次以上的高校章程核准后,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教育部核准。
 
制定章程属于法定义务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中了解到,高校要制定自己的章程早在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法中就有明确要求。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1999年1月1日实施的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章程”;并规定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十项内容。
 
此后,1999年教育部在其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中也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要提高依法管理学校的意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制定、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章程依法自主办学”;2007年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曾发布《关于报送高等学校章程材料的通知》;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四十项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部分更是明确指出,“加强章程建设。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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