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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条例实施30周年综述:基本实现独立培养高层次人才
2011-02-15  来源:中国聚合物网
2011年2月12日,新中国教育和科学事业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迎来了实施而立之年。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学位条例》,1981年1月1日实施,标志着中国学位制度正式建立,也开启了中国独立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辉煌征程。
 
中国特色学位制度基本建成
 
我国基本建立了学科门类与类型齐全、结构布局相对合理的学位授权授予体系,形成以高等学校为主、多系统培养、富有巨大潜力和独特优势的研究生培养机制。
 
感受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南大学校长黄伯云:
 
作为国家学位条例在高校的实践者,我有着特别深切的感受。我校于2000年由中南工业大学、湖南医科大学和长沙铁道学院合并组建。1981年,《学位条例》颁布实施,原三校均成为首批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驶上了发展的快车道。2010年,我校硕士生和博士生招生规模分别位居全国高校第10和第11位,在校研究生1.8万余人,在读本硕比接近2∶1,已初步形成适应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的人才培养格局。
 
成就
 
新中国的学位制度建立并非一帆风顺。我国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曾下了很大功夫先后两次起草《学位条例》草案,由于种种原因没能通过。“文革”结束后,百废待兴,各级各类人才短缺、断层严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尤其匮乏。1979年,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我国“要建立学位制度”。
 
在老一辈改革先行者的英明决策和支持下,教育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的新的《学位条例》于198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新中国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是新中国教育史上的里程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得到党和国家的特殊关注,发展迅速。据统计,1978年到1983年招收的研究生相当于“文革”前17年招生总和的2.5倍。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启动了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优先发展教育,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目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在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中的战略地位凸显。
 
经过不断的改革创新,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以《学位条例》创立的基本学位制度为中心,一批反映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基本规律、符合中国国情特点的基本制度的确立和完善,为我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保障。
 
截至2009年年底,我国博士、硕士、学士授予单位已分别达到347所、697所和700余所,目前全国在学研究生已达140.5万人,其中博士生24.6万人,共招收各级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90多万人,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
 
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合作交流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成为《亚太地区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和学位的地区公约》的缔约国,与包括英德法等发达国家在内的35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高等教育学位和学历文凭互认协议。我国112所高校与国外知名高校正在联合培养9300多名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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