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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科大确立教授治学原则 校长由校理事会任免
2011-06-10  来源:新京报

《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教授治学 学术自治

第五条 南科大坚持追求卓越、学术自由、学者自律的大学精神,遵循理事会治理、教授治学、学术自治的原则,培育和发挥大学应有的活力和创造力,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按照本办法和南科大章程对大学实施管理。

政府部门确定编制

第九条 南科大在市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编制标准范围内确定人员总额;确因工作需要,需超过编制标准配备人员总额的,应当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南科大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招生方案,按照科学、公开、择优的原则探索依法自主招生。

理事会为决策机构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政府代表,南科大校长及管理团队、教职工等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理事长由深圳市市长或市长委任的人员担任。理事由市政府聘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为南科大的决策机构,按照本办法和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根据校长提议聘任或解聘副校长;

(三)审定学校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

(四)审定学校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审议批准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学校人员总额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重要制度;

(七)审议批准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的设立、变更或撤销;

(八)审议批准关系学校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三)项应当按规定报国家教育部批准,第(四)项应当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第(二)、(五)、(六)、(七)项应当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校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 校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届满后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连任;连任两届以上的,应当启动遴选程序并经理事会按相关规定确定。

校长不称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提出免去其职务的建议,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决定。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教学、科研等重大学术事项进行审议,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的学术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计划方案;

(三)审议教师、教辅人员的聘用、晋升及解聘事宜;

(四)组织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五)审议其他学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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