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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教授剽窃”是大事 不能“学术处罚”了事
2007-12-26  来源:中国聚合物网
关键词:学术处罚
复旦大学官方网站上的“校内公告”贴出了一则“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通告”,向全校师生通报了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对三起牵涉“教授剽窃”事件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今日《扬子晚报》A10版)。
 
3名教授或因自己、或因自己所教学生出现抄袭剽窃行为,受到程度不一的内部处分。但笔者注意到,以上处罚更类似于一种学术处罚——已到退休年龄的参与抄袭的某教授不再续聘、撤销其所撰写的教材、申报的课题(包括资助的经费)追加处理。博士后剽窃他人图片指导教师两年不准再招生,信息学院副院长因弟子抄袭被暂停招生资格。
 
学术处罚是“就事论事”,对以上三位教授的行为及其后果进行性质认定,然后根据其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但哪怕是“建议学校同意G教授辞去信息学院副院长职务的请求”的处罚,也不过是教授们的学术权力进行部分剥夺,再附加上一些道德批评(比如教导全校师生引以为戒),整个处罚体系到此就戛然而止。
 
正如许多有识之士痛心疾首地指出,剽窃、抄袭、伪造学历等行为属于典型的学术腐败,其危害不用多说。尤其是在一些掌握大量资源的中高层人士(比如教授、博导乃至学校领导)身上,学术腐败就是利用手中职权,将学术当作商品交易和贩卖,并且“出售”的还是劣质商品。如果不建设严厉而完善的处罚体系,个体堕落就会异化为集团腐败,纯粹的学术机构就变成商业牟利中心。
 
国外许多学术界人士将自己的名誉和信誉看得与自己的生命等同,不仅因为他们所追求的学术成就建立在信誉基础之上,更来自于破坏信誉要付出巨大代价的制度威慑。从已经披露的国外一些学术腐败事件来看,一旦出现经举报的学术腐败事件,学校内部自然要建立追查事件真相的调查委员会,而政府相关机构适当介入,同时媒介舆论也会不遗余力地进行外围调查监督,由此形成内外全面系统的综合调查,从而形成客观公正的第三方仲裁,避免内部管理自查自纠的多重弊端。
 
韩国前首席科学家黄禹锡因为涉嫌伪造研究成果、滥用公款,被当局起诉他滥用300万美元研究经费,如果罪名成立,至少要判监三年。对于曾经走上神坛的黄禹锡,韩国政府不仅将其彻底驱逐出学术界,并且毫不留情地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他们明白:“保护”了一个黄禹锡,可能会有千百个“黄禹锡”冒出来!
 
秉承之前科技部部长徐冠华“对我国出现的学术腐败要有一个查一个”的讲话精神,笔者建议,应当以复旦大学教授涉嫌剽窃事件为契机,教育主管部门一查到底,对其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予以调查并大白于天下,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应依法提请执法机关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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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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