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30日,随州中院一审宣布湖北轻工赔偿湖北中行损失,作为担保方的贵阳交行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南德的问题,判决书中认定:“鉴于南德集团与原告之间无直接的信用证法律关系,故对南德集团应承担的责任,本案中不予处理。”
比较刑事与民事判决书,其中一个关键的事实认定分歧是,刑事判决书中认定,“1995年7月,被告人牟其中以南德集团法人代表的身份,与湖北轻工签订了代理进口货物总金额为1.5亿美元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民事判决书则认定,“南德集团与湖北轻工之间就该单信用证的分代理进口协议,在湖北轻工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并不存在,而是因1996年8月武汉市公安局已对湖北轻工骗开信用证套汇的有关情况开展调查时,为逃避处罚,南德集团应湖北轻工要求而于同年9月底补签的。”
“民事、刑事判决自相矛盾,我们希望两方面都能再审,弄清真相。而且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是‘先刑事后民事’”夏宗伟说。
2002年7月湖北高院民事二审后,贵阳交行不服判决再次申请再审,11月,最高院指令湖北高院另组合议庭再审。
2004年3月17日,湖北高院通知南德集团3月30日开庭再审民事部分。
2004年3月22日,夏宗伟提出,鉴于刑事、民事判决严重矛盾,申请中止民事审理并转入刑事审理,先启动对刑事判决的再审,然后再进行民事再审。
“但2004年3月26日通知延期开庭,至今仍无下文。”夏宗伟出示法院通知并表示。
2006年7日28日,湖北高院有关人士告知夏,牟其中案再审的申请已经报请最高法,正在等待批复。
2006年12月21日,湖北高院刑厅法官对记者表示,“没有听说牟其中案最近可能再审的事,对于该案再审问题,我们已经向上面汇报了,正在等待批示。”
办案员首次解说该案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宣东,1999年起曾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刑庭法官,2000年以最高法指导办案员的身份参与处理南德信用证诈骗案,2002年12月离开最高法。
2006年12月21日,他首次就牟其中案接受媒体采访,就外界对牟其中案的一些疑问做出解答。
宣东翻阅了牟其中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后表示,“目前我没有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我仍认为牟其中为解决资金问题,虚构国际贸易骗取信用证。符合刑法195条第三款骗取信用证之规定,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我个人认为,目前再审的条件还不太成熟,即便再审,翻案的可能性不大。”宣东说。
“宣东的所有分析都是建立在南德委托了湖北轻工从事假进口的基础上的,可是民事判决否认了这一事实,哪个才是对的?法律终有定论。”2006年12月23日,夏宗伟说。
宣东强调,本案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关键的问题并不是过多关注实施者构不构成犯罪,而是作为策划犯罪者的牟其中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